儿童失踪
并不仅仅由于被绑架
这是社论前沿第S438次推送
微信号:shelunqianyan
编者按
“失踪儿童”这个词常出现在儿童绑架案新闻上,看后让人倍感心寒。但其实,一个孩子lack是什么意思的失踪原因可能有很多,而且失踪儿童的问题远比某儿童被绑架等这类标题所表明得要复杂。 清楚lack是什么意思了解失踪儿童的数目以及原因是解决儿童失踪问题的重要一步。
本期推送的是2002年10月,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有关失踪儿童的研究综述:National Estimates of Missing Children: An Overview。其数据是美国第二次全国失踪、绑架、逃跑和遗弃的儿童情况的调查结果(NISMART-2)。主要对住户、少年住宅设施和执法机构进行了调查,从而对失踪儿童进行全国性估计,另外还提供了这些儿童的统计资料,包括其人口特征和失踪情况。
介绍
根据1984年《失踪儿童援助法》(出版物P98-473)的要求,对失踪、绑架、逃跑和遗弃儿童展开全国调查,要求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 (OJJDP)进行国家失踪儿童的定期研究,以确定报告的失踪儿童的实际人数和在指定年份找回的失踪儿童人数。
第一次相关的研究是1987年的NISMART-1(Finkelhor,Hotaling, Sedlak,1990)。其主要贡献是定义了失踪儿童的主要类型,估计了每个类型失踪儿童的数量。但是,这一时期调查的内容存在一个缺陷——缺乏对“失踪儿童”的标准化定义,因而使得无法进行对失踪儿童的单一估计。本次NISMART-2弥补此,对美国失踪儿童人数进行了统一估计。
调查研究综述
本次调查主要通过四个方面来对一轮结果进行补充研究,侧重失踪儿童人口的不同方面:全国家庭监护人调查、全国青年家庭调查、对执法部门研究、对少年使用的设施研究。前两项家庭调查涵盖的是住在家里的儿童的各类情况,而对少年使用设施的调查获得了关于逃离居住环境的儿童信息。对执法机构的调查旨在为非家庭绑架(nonfamily abduction)、固定绑架(stereotypical kidnapping)等罕见的绑架形式进行研究。
失踪儿童的定义
“失踪儿童”这一概念看起来容易理解,但实际上相当复杂。孩子可能因为各种情况而失踪,例如逃跑、被绑架,或因回家途中的事故等。可能导致儿童失踪的原因多种多样,因而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法。从根本上说,儿童是否“失踪”取决于儿童监护人的智识(knowledge)和心态(state of mind),而不是儿童。从监护人的角度看,孩子是否是监护人所期望的孩子,监护人把孩子摆在什么样的心理位置,都与孩子的幸福获得息息相关。
“失踪儿童”一词也用于指警察和失踪儿童机构寻找的儿童。这个概念与寻找失踪儿童的组织资源有关。根据报告失踪儿童的监护人数量来衡量执法的需求量,也就是失踪人员的报告会促成警察必须处理的案件数量。联系警察报告失踪儿童不一定衡量事件本身的严重性。相反,它衡量看护人对执法援助的需求。因此,NISMART-2以两种方式定义了“失踪儿童”概念:第一,缺乏监护人的儿童(即“照顾者缺失”);第二,离开监护人的失踪,并被有关机构报告要求寻找的儿童(即“报告失踪”)。
NISMART-2调查立足于儿童的监护人角度,因此儿童失踪必须满足三个要求:未满18岁的儿童在监护人未知的情况下遭遇了一段失踪经历,致使引发监护人至少1个小时的惊慌,并试图找到孩子。另外,儿童失踪情节必须满足以下具体标准之一:
非家庭绑架(包括固定绑架)。非家庭犯罪行为是指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使用身体暴力或进行身体伤害威胁,单独将儿童拘留至少1小时。其中,定型绑架是最受媒体关注的类型,其涉及一个陌生人或轻微熟人把孩子过夜拘留、运输孩子至50英里外,或持有赎孩子的赎金。
■家庭绑架。违反监护令或其他合法收养权利下,儿童的家人私自隐藏或把孩子运出国家,以妨碍监管人接触或剥夺其权利。
■逃跑或遗弃。
■不自愿性走失或受伤。通常因为年龄小而未能获得与父母联系的能力。
■缺少良性解释。为了确保轻微的误解不会使估计数字夸大,那些因为良性原因而失踪的儿童只有在被警察接触到情节后才可被认为是失踪儿童。
另外,如果监护人联系警察或失踪儿童机构找到该儿童,则认为看护人失踪儿童被报告失踪。但需注意,“报告失踪”类别不包括因为寻找失踪儿童以外的原因向警察报告的儿童,例如将事件报告为犯罪或只是为了追踪其下落已知的儿童。
结果
一、表2为“照顾者缺失”和“报告失踪”两个类型的失踪儿童的统一估计。
“照顾者缺失”这一类失踪儿童的统一估计数,反映了在调查年度的某段时间内失踪儿童人数。1999年估计值达1,315,600名(95%的置信区间在1,131,100名到1,500,100名)。从总体估计可反映出全国平均每1000个儿童就有18.8名失踪儿童。
1999年“报告失踪”的儿童人数估计为797,500人,相当于每千人就有11.4%的失踪儿童。附表2的图表说明了“报告失踪”是“照顾者缺失”的一个子集。在考虑这些估计时,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几乎所有“照顾者缺失”的失踪儿童(1,312,800或99.8%)在收集数据时仍然活着或在家中,只有小部分(0.2%或2,500)没有回家或被找到,其中绝大多数是通过少年设施研究而确定的逃跑者。
二、表3分析了儿童失踪的原因。
在所有“照顾者缺失”类型中,近一半(48%)是因逃跑或被遗弃而失踪。超过四分之一(28%)由于良性解释情况(儿童和监护人之间发生误解)而失踪。被媒体一度曝光的儿童绑架似乎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家庭绑架仅9%,儿童被非家庭犯罪者绑架只有3%。再看“报告失踪”类型,虽然估计数略有不同,但大致占比相似。特别注意的是,因逃跑或被遗弃而失踪的儿童(45%)和由于良性原因失踪的儿童(43%)几乎同样多失踪。
多失踪情节(Multiple episodes)。在表3中,具有多种失踪情节类型的儿童比比皆是。在1,315,600名“照顾者缺失”的失踪儿童中,36,500名(3%)在这一年中经历了多种类型的失踪情节。所有这些多发性儿童经历了逃跑或被遗弃和另一种类型(其中,86%因缺乏良性解释,8%因家庭绑架)。再看“报告失踪”类型,797,500名失踪儿童中有31,100人(4%)经历了多种类型的失踪。多因逃跑或被遗弃和缺失良性解释。
三、表4-6显示了失踪儿童的人口特征。
表格还包括美国人口中所有儿童的人口统计分布,为评估每个人口群体中两种类型的失踪儿童提供参考基础。
首先是年龄(表4)。大多数失踪儿童是年龄较大的青少年(12-17岁),约占“照顾者缺失”类型的四分之三。“报告失踪”类型的失踪儿童年龄分布也相似。另外,几乎所有的年龄层中,美国儿童人群中的百分比远远落在该研究的95%置信区间之外。这意味着12岁及以上的儿童失踪风险显著地高于在美国儿童人口中的预期比例。
其次是性别分析(表5)。虽然男孩看起来在失踪儿童中似乎有些过多,但美国儿童人口百分比落在95%置信区间内。这意味着失踪儿童的性别分布与美国儿童人口的分布没有显著差异。
最后来分析种族与民族方面。白人儿童的失踪风险显著低于在美国儿童人口中所占比例的预期。虽然失踪儿童中少数民族儿童的百分比似乎略显高,但没有一个少数民族儿童有显著性的失踪风险增加趋势。
有关未定义为缺失儿童的分析
有一些孩子经历了非家庭或家庭绑架事件或逃走、被抛弃等事件后,监护人却没有报告当局。如逃到亲戚或朋友家中的儿童,他们的监护人很少或根本不关心;经历了非家庭绑架但在任何人注意到他们失踪之前儿童又得以释放….这些孩子经历了失踪,但不算作失踪儿童。
表7展现了经历失踪的儿童总数,按“照顾者缺失”和“报告失踪”分为两类计算百分比。所有经历了非自愿、失去或受伤等失踪经历和缺失良性解释情节的失踪儿童被视为“照顾者缺失”,这是因为此类失踪情节符合定义。然后,只有比50%多一些的家庭和非家庭绑架的儿童以及37%经历逃跑或被遗弃的儿童被纳入了“照顾者缺失”的失踪儿童的估计。另外,除了缺少良性解释,其他原因失踪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儿童被列为“报告失踪”儿童。
总结
失踪儿童的概念是复杂的,儿童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失踪。这种复杂性在两个层面具有影响:一是发现个别失踪儿童,二是制定解决问题的广泛性政策。类比医学领域来理解即为,胸痛的症状可以来自许多不同的来源——有些相对较小,如消化不良,肌肉扭伤;而有些可能非常严重,如心脏病发作、胆囊作痛。只有通过具体诊断才能知道咨询哪位专家,获得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方法。同样,一个失踪的孩子可以表明一种相对无害的情况,例如误解儿童应该跑去了哪里,或相当严重的情况,如耳熟能详的绑架事件。监护人和其他试图找到失踪儿童的人需要知道孩子失踪的原因,即判断事件发生的类型,从而对症解决危机。试图解决更广泛的失踪儿童问题的政策制定者需要关注不同类型的失踪情节,以便制定有效的策略来减少问题,或设计适当地的干预政策。
文献来源
Sedlack, Andrea J.; Finkelhor, David; Hammer, Heather; Schultz, Dana J. National estimates of missing children: An overview. JuvenileJustice Bulletin – NCJ196465, (pgs. 1-12).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文献整理
叶宸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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