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商法packages的规定,提单应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packages: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船名航次,发货人,收货人,装货港,卸货港,提单的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字等信息。每一项填写的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1. 发货人(SHIPPER),一般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出于贸易目的,要求第三方提单,也可以照做。
2. 收货人(CONSIGNEE),如果需要记名提单,可以填写收货人公司或收货人的具体名称packages;如果需要指示提单,可填写“TO ODER”。
3. 通知方(NOTIFY 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公司发出的到货通知的接收方,有时是进口商。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果信用证有权指定提单通知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的提单,且收货人有详细地址,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此栏必须填写被通知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否则船方无法联系收货人,收货人无法及时申报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间而被没收。
4. 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的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核对。当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也要列出船名和提单号。
5. 船名/航次(VESSEL/VOYAGE)。
6.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写货物实际卸载的港口名称。
8. 货物描述(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名称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一致。
9. 件数和包装类型(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数量按外包装件数填写。
10. 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以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1. 毛重,体积(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货物的毛重一般以千克为单位,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
12.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根据不同的贸易条款对应填写,预付填FREIGHT PREPAID),到付填FREIGHT COLLECT。
13.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并应清楚表明签发人的身份。提单是结汇的必备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的情况下,银行要求提供的单据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签署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最后装运日期相同或早于最后装运日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不能在信用证装船日期前装船,应尽快通知买方,并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是采用“背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方式来获得货款。提单的数量一般根据信用证的要求签发,比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为三个原件,几个复印件。当其中一个原件完成交付任务时,其packages他原件将失效。